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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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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70号),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构建海东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保障粮食安全责任

(一)强化各县(区)长粮食安全责任。我市是青海省最大的农业区,但粮食生产受地理、自然条件、气候和水资源、耕地面积等因素的制约,产量低,粮食生产总量增长的空间有限,粮食自给率低,对外依存度高,因此,保障粮食安全的任务尤为艰巨。各县(区)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县(区)长在确保区域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严守耕地红线,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有关部门职责。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确保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不削弱、工作力度不减弱。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落实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保障军粮供应;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量;继续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和完成粮食安全各项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局、农发委、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二、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三)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2020年前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02万亩、粮食播种面积不低于180万亩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现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土壤质量不下降。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产出能力。开展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加强耕地保护政策和制度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全面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农发委、审计局  

(四)加快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加快大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实施农业节水灌溉工程,着力解决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通过项目实施,建成一批灌溉水源稳定、田间设施完善、规模化、集中连片的高产稳产粮田。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提高土地利用率,充分挖掘粮食增产潜力,增加粮食产量。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农发委、水务局  

(五)提升种粮科技水平。把提高粮食单产作为主攻方向,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努力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扶持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粮食种子企业,培育和推广适合我市种植的“高产、优质、多抗”粮油、马铃薯、豆类等品种。组织开展绿色增产模式攻关,推进标准化的高产高效、绿色环保技术模式。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施用有机肥和秸秆还田,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大力推广粮食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强化农机农艺深度融合。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水务局、供销联社  

三、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

(六)落实粮食扶持政策。认真落实粮食补贴政策,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新增粮食补贴要向产粮大县倾斜,向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粮食作物保险给予支持。完善粮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的收益。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局、农发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审计局、供销联社

(七)抓好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转圈粮”和“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合理设立粮食收购网点,优化收购服务,方便农民售粮。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粮食收购。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要落实收购资金,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农发行作为农业政策性银行,始终把落实国家粮食调控政策、支持好粮食收购作为履行政策性职责的首要任务,全力做好粮食收购资金供应,确保不出现“卖粮难”和“打白条”。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加大对政府参与,纳入政府项目规划并以一定的财政资金为依托粮油产业项目,鼓励支持仓储物流和其他专门用于粮油储运和流通的基础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海东市支行

  四、强化地方储备粮管理,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八)切实落实地方粮食储备。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储备规模和完成时限,充实地方粮食储备。进一步优化粮食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地方粮食储备以市级储备为主,完善市、县储备体系。落实储备粮收购贷款、费用、利息和轮换差价补贴资金,建立储备粮入库成本常态调整机制,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确保地方储备库存及资金安全。定期将地方粮食储备品种、数量和布局等信息报送上级政府有关部门。

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海东市分行等

(九)创新地方粮食储备机制。探索建立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在坚持政府对地方储备粮所有权、动用权和监管权不变的前提下,推进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方式创新,确保地方粮食储备的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完善市级商业储备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掌控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地方粮食储备工作。加强地方储备粮联合监管和外部监督。建立地方和中央粮食储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协同效应。

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海东市分行、市审计局

五、增强粮食流通能力,切实落实流通责任

(十)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组织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将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抓紧建设。按照国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和“粮安工程”规划,根据粮食生产、储存、加工、流通与消费的现实需求和发展预测,结合已形成的粮食仓储、物流体系,科学编制我市“粮安工程”实施方案,维修改造和新建一批粮食仓储物流设施。至2020年,基本解决我市粮食收储能力、物流效率、应急保障、质量安全、监测预警和节粮减损的短板和不足问题。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落实省级财政专项配套,市、县()人民政府要把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列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之一,加大投资力度,保障基本需求。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粮食流通领域,发挥企业和社会力量等多元主体作用,构建稳定的投资长效机制,尽快建成与本地区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仓储物流体系。增加粮食应急能力建设投入,重视“应急网点”、“放心粮油”、“主食产业化”等设施和能力建设,健全粮食应急调控体系,提高粮食应急处置能力。

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海东市分行

(十一)加强粮食产销合作。引导购销运企业联合运营,打造跨区域的粮食物流通道。将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各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加快联网竞价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积极引导公益性成品粮批发市场建设。建立长期稳定的省际间购销关系,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支持企业通过代收、代储、代加工等方式到粮食主产省(区)建设我市的粮食储备基地。鼓励主产省(区)粮食企业到我市建设仓储、物流、加工等设施,发展主食产业和建立粮食营销网点。

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农发委、供销联社、农发行海东市分行等

六、积极探索粮食产业发展模式,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十二)推进粮食产业转型升级。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粮食企业结构调整和转换机制,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障金、历史性亏损挂账等遗留问题。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开展现代粮仓科技应用示范。将主食产业化作为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民生工程,鼓励企业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粮食产品。鼓励大中型主食加工企业发展仓储物流冷链设施,向乡镇和农村延伸生产营销网络。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鼓励粮食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规避经营风险。

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农发委、供销联社等

   七、健全应急体系,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十三)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按照企业自愿参与、政府适当补偿原则,将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为全市粮食保供稳价提供支撑。2017年底前,要统筹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军粮供应体系、“放心粮油”市场体系、粮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构建覆盖城乡、“四位一体”的粮食供应保障体系。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在城市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成品粮储备规模“8+5”模式,即省级成品粮储备保持不少于全省人口8天消费量,市(州)级保持不少于辖区人口5天消费量。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

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供销联社、农发行海东市分行等

(十四)加强监测预警维护市场秩序。健全粮食流通统计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建立完善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落实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按照青海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开展粮食信息智能化规划建设实施工作,推进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提升。加快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和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加大粮食市场监管力度,全面推进依法治粮,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提高质量监管能力

(十五)加强源头治理。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印发的《青海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以及《海东市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区行动细则》,建立耕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快建成农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水等收集处理系统,有效解决耕地面源污染问题。土壤受污染严重地区要采取耕地土壤修复、调整种植结构、划定粮食生产禁止区等措施,从源头上防治粮食污染。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大力推广高效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

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市农发委、环境保护局、供销联社等

(十六)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在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统筹安排下,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全市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加强监测预警,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建设一批粮油配送中心、放心粮油店,到2018年底前,在城乡普遍形成“放心粮油”供应网络。          

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 农发委、卫生计生委等

(十七)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县()级监管责任。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

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农发委、发改委等

九、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树立爱粮节粮的良好社会风气

(十八)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将爱粮节粮宣传纳入“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宣传活动,加强媒体公益宣传。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加强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等的引导和监督,大力倡导“光盘行动”,制止粮食浪费行为。支持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基地建设,重点加强对学生及广大青少年的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各级机关、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要率先垂范,杜绝粮食浪费。

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等

(十九)全面实施节粮减损。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面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大幅度降低粮食损耗。加快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改造,鼓励新增设施使用绿色储粮技术。大力推广农户科学储粮。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

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农发委、财政局等

十、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确保粮食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二十)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与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保障粮食安全摆到重要位置,定期研究解决粮食生产、储备、流通等方面的问题,落实农牧、粮食等相关部门在保障区域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中的职责,做好任务、职责、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的衔接与配套。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

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局、农发委、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一)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市发改委、市农发委、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农发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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