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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365体育app:http://www.hk-tyy.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6/6/14 15:25:42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提升价格认定工作能力和水平,统筹合理使用价格认定专家人员,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科学、客观、公正、合理,根据《青海省赃物、没收物、无主物、纠纷财物估价办法》、《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制定了《青海省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0月26日

 

 

 

青海省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提升价格认定工作能力和水平,统筹合理使用价格认定专家人员,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科学、客观、公正、合理,根据《青海省赃物、没收物、无主物、纠纷财物估价办法》、《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在办理价格认定过程中对遇有的专业、技术等相关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时需聘用的相关领域具有专业技能、学识和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价格认定专家库由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各类专家分省、市(州)、县三级。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可根据需要建立本级专家库,并上报省价格认定机构所管理专家的人员名单、变更情况等,省价格认定机构定期统计、更新价格认定专家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供全省价格认定工作需要备查。各级专家库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有所侧重地突出地域特色。

第三条 价格认定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熟悉所从事专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相应领域有多年的工作经历,在专业研究领域有突出贡献,熟悉相关领域价格构成和市场行情;

(三)具备土地、房地产、工程造价、二手车、虫草、藏獒、唐卡、文物、农林、矿产、珠宝、玉石、古玩、字画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同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

不具备以上条件,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在所从事的专业中具有一定权威和声誉的专业人员。

(四)无违纪、违法及不良诚信记录。

第四条  各专业人员可通过个人申请或各级价格认定机构推荐进入价格认定专家库,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价格认定专家库专家登记表》,附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推荐函等;

(二)各级价格认定机构组织专家库评审,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入选专家库专家的资格;

(三)经审核符合价格认定专家库入选条件的,由省发展改革委颁发价格认定专家聘书,入选专家相关资料报省价格认定机构备案,专家任期一般为五年一届。

第五条 价格认定的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接受价格认定机构的聘请,以价格认定技术专家的身份参加价格认定活动并取得报酬;

(二)对所参与的价格认定案件有知情权,以及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现场(实物)查勘等权利;

(三)独立对价格认定标的提出专家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四)对价格认定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拒绝出具专家意见或在有关报告上签字。

(五)根据个人意愿,退出专家库。

第六条  价格认定专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管理规定,并接受价格认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根据价格认定机构的要求,对有关的专业技术问题予以明确或作出专业判断,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并对其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负责;

(三)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价格认定结论有关的信息以及在价格认定过程中知悉的与当事人相关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四)自觉遵守价格认定有关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与案件当事人发生经济利益关系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与价格认定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在技术专业性报告或者结论底稿上签字确认;

(七)未经价格认定机构聘请,不得以价格认定专家的名义从事社会中介活动及其他与价格认定无关的活动;

(八)按事先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价格认定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认定机构核实后取消其价格认定专家资格,并报省价格认定机构备案。

(一)被邀请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价格认定活动的,承诺参加但未参加或中途退出价格认定活动的;

(二)所提供的价格认定专家意见,因主观因素存在严重问题并导致价格认定结论失实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故意泄露价格认定过程中有关事项和相关秘密的;

(四)收受有关当事人财物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出价格认定专家库的,或因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价格认定活动的;

(六)以价格认定专家名义,从事价格认定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价格认定专家咨询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价格认定业务,需要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专业帮助时,应从本级价格认定专家库中选聘专家,必要时,可申请调用省级价格认定专家库专家;

(二)一般价格认定事项,应至少二名专家参加,涉及重大案件价格认定事项时,专家应不少于三名;

(三)专家参加价格认定工作,须遵守价格认定工作有关法规制度的要求,独立提供价格咨询意见,向价格认定机构提交专家签署的《价格认定专家意见表》,填写价格意见及价格形成因素分析;

(四)对于涉案财物咨询难度较大或者专家意见分歧较大的价格认定工作,可召开听证会,提出方、价格认定人员和专家共同参加,签署意见。

第九条  价格认定机构选聘专家协助进行价格认定时,应承担其工作期间的住宿、交通费用,并按有关规定支付专家报酬。

第十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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