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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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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70号)、《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实施方案》(东政〔2015〕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县(区)粮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市政府有关部门负有协调指导责任,督促指导下级业务部门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要求落实相应工作任务,需要本级部门配合落实的考核指标,组织本级力量完成。

第三条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按年度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组组长由市发改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市农发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编办、农发行海东市分行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六条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详见附件),由各牵头部门负责按时、按要求完成具体考核工作。
  第七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评分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可量化的考核指标,按落实目标任务的百分比打分,全部完成得满分,超额完成不加分;对于无法量化的考核指标,按工作完成质量评分。涉及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数据的,以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含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含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实施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印发。
  第九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实施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市发改委和农发委,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实施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于每年2月20前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县(区),并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根据相关部门评审结果和抽查情况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次,于每年3月20日前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并交由组织部门纳入对各县(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人民政府,在考核结果通报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政府领导约谈该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并报市发改委、农发委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农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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