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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东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
典型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65体育app:http://www.hk-tyy.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7/9/7 10:42:42    

各县(区)、市直各相关部门、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海东城投公司、市公交集团公司

为保障我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以下简称节能减排示范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926号)、《关于批复第三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14730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东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365体育app(代)

            2016610


海东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

典型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障我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以下简称节能减排示范工作)的顺利推进,充分发挥城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的综合示范作用,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926号)、《关于批复第三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1473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列入《海东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等4个方面。

二、工作职责

海东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创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海东城投公司、市公交集团公司负责本级职责范围内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项目申报与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协调、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送、项目推进工作的督查及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市节能减排办公室对各县(区)、市直各相关部门、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海东城投公司、市公交集团公司的工作开展、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协调、推进和督查。

三、计划编制

(一)市节能减排办公室对各县(区)、市直各相关部门、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海东城投公司、市公交集团公司根据《实施计划》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编制本级范围内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的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及时报送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海东市财政局、发改委。

(二)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市直各相关部门、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海东城投公司、市公交集团公司上报的计划审查同意后,与本级实施计划一起汇总,报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研究,经市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国家及省级财政、发改部门。

四、资金申请

(一)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转发上级部门的相关资金申报文件。

(二)各有关项目单位应根据财建〔2013926号的批复要求,及时组织项目申报和资金申请工作。

(三)市节能减排办公室应及时将报送上级的申请文件和上级的批复文件进行备案。

(四)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的申请,按照《青海省海东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实施细则》执行。

五、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投资计划,加强项目管理,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档案管理等工作,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并达到规定的建设标准。按规定及时报送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地区和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各自职责做好项目的监督和验收工作。

六、项目调整

项目在计划执行中因故确需调整的,各县(区)、市直各相关部门、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海东城投公司、市公交集团公司应及时上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七、项目监督

(一)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各县(区)、市直各相关部门、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海东城投公司、市公交集团公司应加强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落实资金和其他建设条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上级拨入资金和本级配套资金,并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三)加强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各县(区)、市直各相关部门、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海东城投公司、市公交集团公司组织实施本级范围内各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并根据职责对各县(区)、市直各相关部门、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海东城投公司、市公交集团公司进行督查。

对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或未按计划实施的项目,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视实际情况对项目单位实施警告、收回资金、取消所享受优惠政策等处罚措施。

八、项目档案管理

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市直各相关部门、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海东城投公司、市公交集团公司要做好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的资料收集和归档工作,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资料的存档、归档工作。

本办法由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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