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改委,循化县工业和商务局:
现将省粮食局《关于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青粮函〔2017〕106号)文,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区)认真贯彻落实,并于2018年起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考核
评分标准做好统计分析及数据上报工作。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