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关部门,各县(区)发改委:
现将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青发改外资〔2017〕5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筛选上报符合条件企业债券。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