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大力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强化我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7〕31号),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海东市落实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贯彻意见》,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务必于2017年11月3日前将修改意见加盖公章,发送至海东市发改委。
(传真:0972-8612113 邮箱578354249@qq.com)。
联系人:白延挺 联系电话:0972-8616683
海东市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17年10月30日
海东市落实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贯彻意见
(初稿)
为大力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强化我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7〕3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聚焦“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着力推进“四个转变”,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强化应用、奖惩联动的原则,弘扬诚信文化,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信用修复等机制,积极开展个人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健全跨地区联动、多部门协同、各领域合力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人民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引导和示范推动作用。规范发展征信市场,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合力。
2.健全制度,规范发展。健全完善个人信息规范制度和标准体系,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3.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完善各地区各行业个人诚信记录。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个人征信机构,分别实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个人征信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
4.强化应用,奖惩联动。积极培育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产品应用市场,推广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社会化应用,拓宽应用范围。建立健全个人诚信奖惩联动机制,加大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力度。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1.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将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公民诚信纳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和行业规范等。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大力弘扬“诚实、厚道,守信、担当”的诚信文化理念。大力宣传身边好人、道德模范、诚信企业,选树和推介各类诚信典型,使全社会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实现人人知信守信,共建共享诚信社会。(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广局、团市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运用多种手段加大诚信宣传力度。结合春节、劳动节、儿童节、国庆节、诚信兴商宣传月、质量月、安全生产月、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网络诚信宣传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深入开展诚信专题宣教活动,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和信用知识。融合中华传统诚信文化与时代价值观,制作题材多样、表现活泼的系列诚信文艺作品、公益广告,拍摄贴近大众生活、群众喜闻乐见的影视片,丰富诚信宣传载体,增加诚信宣传频次,寓教于乐,扩大社会影响力,提升诚信宣传水平。针对诚信缺失、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重点领域和人群,开展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团市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广局、市安全监管局、人民银行海东中心支行,市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参加)
3.多渠道积极选树和推介诚信典型。充分发挥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发掘、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评选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组织各类网站开设网络诚信专题,经常性地宣传推广各类诚信典型、诚信事迹,推出一批高质量的网络诚信主题文化作品,加强网络失信案例警示教育。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建立诚信典型选树和推介制度,定期向社会提供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诚信典型,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用联合奖惩子系统,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落实到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团市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全面加强校园诚信文化教育。结合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以及特殊教育(如儿童福利院)等各个阶段不同特点,在学生德育教学中系统安排好诚信教育内容。积极探索在本市内各中小学校开设诚信课堂及社会信用领域相关课程。加强信用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推动学校加强信用管理,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归集学生在校期间的公共信用信息,加快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针对考试舞弊、学术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进行教育和惩戒,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市教育局、人民银行海东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团市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建立完善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及时研究制订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业准则。着力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加强信用专家队伍建设,促进和加强信用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人员的交流与培训。鼓励各类学术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加强合作,开展信用理论、信用管理、信用技术、信用标准、信用政策等方面的实用性研究;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和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动,培育企业信用文化。有关部门要适时举办信用工作人员培训班,针对性地培养公共信用管理、企业信用管理等各层面信用管理人才,实现信用人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和故事画册、制定颁布公民诚信守则或自律公约,向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学校和社会大众发放,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切实做好信用宣传引导工作。(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工信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文广局、市工商联,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参加)
(二)加快推进个人信用记录建设。
1.推动完善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不断加强个人身份信息核查工作,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2.加快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2017年底前,建成全省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将归集整理的人口基础信息及时推送至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动态更新、交互融合、共同应用。(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3.推动实施实名登记制度。以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等领域为重点,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诚信记录奠定基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海东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海东监管分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建立健全重点领域个人信用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流通服务、中介服务、会展广告、公共资源交易、教育科研、旅游经营、互联网应用及服务、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住房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人员、资产评估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科研人员、科技项目负责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金融从业人员、统计从业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各相关单位于2017年底前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和动态更新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公共信用信息,并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要大力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归集和服务,并强化信用信息数据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个人征信信息安全,及时将金融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对个人征信机构的培育和指导,依法依规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鼓励并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并将相关公共信用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形成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广局、市金融办、市安全监管局、团市委、市国税局、人民银行海东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海东监管分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信用修复机制。
1.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并及时推动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信用青海”网站上依法披露严重失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广泛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东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2.加强隐私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以及非法窃取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制定完善个人信息采集、提供、使用及隐私保护等方面的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人民银行海东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金融办、市市监局、青海银监局海东监管分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3.建立信用修复与异议投诉机制。健全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研究制定异议处理、投诉、行政复议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有关部署,明确个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展示期限,不再展示使用超过期限的公共信用信息。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利用教育培训、强化指导等手段,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重塑诚信形象,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东中心支行牵头负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规范推进个人信用信息共享使用。
1.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全国统一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梳理汇总、动态更新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目录,并及时报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同时,严格按照本单位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目录归集整理本地区、本部门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并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健全完善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托信用联合奖惩子系统,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实时推送,以及应用情况的实时监控、统计、汇总,信用修复和处理异议投诉等,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尽快提出本行业(领域)信息系统建设或升级改造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将个人公共信用记录归集、整合、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同时,将将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嵌入信息系统,实现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联合奖惩子系统的无缝对接,作为处理日常行政管理事项的必经环节和重要参考,实现“守信受益,失信受限”。(市各相关单位)
2.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明确各自操作管理权限,规范查询使用行为。进一步完善“信用青海”网站和“信用青海”客户端功能,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和身份验证体系,向社会公众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掌上查询服务。探索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构建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载入市民卡,打造“市民信用卡”。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推动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共享关系,并向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东中心支行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1.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在就业、创业等重点领域率先给予诚信个人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各级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办理行政许可等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制定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重点支持、“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团市委、市工商联、市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海东中心支行按照职责牵头负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参加)
2.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个人失信行为认定、等级划分和分类监管制度,明确个人失信行为分类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形成惩戒措施清单,作为有关方面实施失信联和惩戒的依据。依法依规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恶意逃废债务、骗取财政资金、行贿受贿、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金融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骗取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基金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鼓励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将采集的重点领域个人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东中心支行牵头负责,市编办、市法院、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青海银监局海东监管分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参加)
3.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机构)要加快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为索引,依托本单位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海东时报”和“海东电视台”等省内主要媒介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并在“信用青海”网站集中公示,便于市场识别失信个人,防范信用风险。鼓励公众举报各类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依法合规向社会提供征信产品服务。(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东中心支行牵头负责,市政府信息中心,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参加)
4.加强个人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各级政府部门要率先在城市落户,职称评定,表彰评优,人事考试,干部选拔任职,特殊行业入职,担任企业法人、负责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出国旅游、乘坐高铁、飞机等高消费方面,查询和应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个人征信信息和征信产品,做到应查必查。依法与有实力、有意愿的社会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开发更多应用场景,并重点在商业贷款、商业保险、理财投资、网上购物、婚恋就业等场景中推广应用个人信用评价结果。(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东中心支行,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率先垂范,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本《贯彻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和职责分工,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将个人诚信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明确工作任务,细化时间进度安排,落实责任主体,全面做好本地区本部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要相应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对本地区、本部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定期开展督促、指导和检查,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评估,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东中心支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健全完善信用制度体系。
依据国家信用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制度标准体系,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有力维护个人信息的主体权利与合法权益,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查询和应用等各环节的规范制度,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尽快出资建设海东市社会信用平台,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经费保障,对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积极予以经费支持。加大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东中心支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照职责牵头负责)
(四)加强考核督察。
将个人诚信建设推进情况纳入平安青海、法治政府考核有关信用建设考核内容,强化考核约束。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将“个人诚信建设工作”纳入市政府对组成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范围。适时组织开展个人诚信建设督察工作,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个人诚信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积极协调解决个人诚信建设的重难点问题,推动形成各地区、各部门齐抓共管、协同配合的工作局面,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和各项措施切实发挥效力。(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牵头负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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